赵生群先生《从〈正义〉佚文考定司马迁生年》(载于《光明日报》“历史周刊”第8期)一文考定:“司马迁的生年应该是武帝建元六年而非景帝中元五年”。对于赵文之所论,我有不同看法。本文不打算考证司马迁的生年,只想就赵文来谈谈司马迁生年考证中长期未能解决、且已对研究的深入构成障碍的基本史料鉴别问题。
司马迁的生年是景帝中元五年(前145),还是武帝建元六年(前135),在学术界争论了几十年。回顾这场旷日持久的论争,我觉得有两点较为特别,值得深思:其一,持不同观点的双方援以立说的基本史料(即《索隐》所引《博物志》和《正义》案语)完全相同。其二,双方研究思路同出一辙,都事先认定这条《博物志》是“最可信之史料”,认定《正义》的案断“亦当本《博物志》”。以这两项条件为前提,论者的注意力势必集中到如何弥缝《博物志》和《正义》记载司马迁年龄出现的“十年之差”上。这已成为考证司马迁生年的一种固定思维模式。赵文也是按此模式运作。然而,被当作司马迁生年考证的两项前提是否能够成立,必须经过鉴定考,此事则似乎被论者忽视了。
赵先生大概也意识到问题的存在,故其文着力点就放在申辩张守节案语中“推算司马迁生年的根据也是《博物志》”,出示《正义》佚文为证。他认为《正义》佚文和《索隐》引了同一条《博物志》,而张守节对《博物志》未予“驳正”,“不置一辞”,这“本身即是一种认同”。其实,问题远非如此简单。我提出两条相反的证据:⑴《博物志》记司马迁官名为“太史令”,而张守节坚持“(司马)迁官太史公”。在《史记》的《五帝本纪》、《自序》等篇《正义》中,张氏反复强调并列举《史记》原文作证,又指名驳斥韦昭、桓谭之说。⑵《博物志》记司马迁官秩“六百石”,而张氏则主“太史公秩二千石”,并驳臣瓒之说(《自序·正义》)。此皆不争之事实。那条记载所谓司马迁“官籍”的《博物志》居然连官名、官秩这等至关重要之事,在张守节看来都是错的,能说他会“认同”《博物志》并据以推算司马迁的年龄吗?
赵文谓张氏对《博物志》未予驳正,殊违事实。且不说上文所举张氏之说已是驳正《博物志》的“太史令”、“六百石”。就算这是间接驳正,我再举《正义》案语推算太初元年司马迁“年四十二岁”为证。我们不按前人的考证思路,转换一个角度来认识,《正义》的案语不分明是对《博物志》所记(元封三年)司马迁“年二十八”的直接驳正吗?(《正义》佚文对《博物志》文的节引,亦显示其针对性。)准此,张守节对《博物志》所记司马迁“官籍”持全盘否定态度。赵先生用《正义》佚文可以证明《索隐》引文的“年二十八”不误,却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可以证明《正义》案语的“年四十二岁”是错的,因为张守节推算司马迁年龄与《博物志》无关,根本不存在所谓《博物志》和《正义》记司马迁年龄“十年之差”的问题。张守节推算司马迁的年龄是否正确,我不敢轻下断语,但他必自有根据,然而张氏所据的材料已在三家注合刊时被删削。我们不仅失去了鉴定张氏说的宝贵文献,更失去了可能提供解决司马迁生年疑题的一条新途径,这是极令人遗憾之事。
张守节的案断不是根据《博志物》,为何引《博物志》呢?这是因为三家注原各自成书(《正义》晚出),张氏要驳正《博物志》(实是驳《索隐》),必出具其原文,否则,便无的放矢。至于《玉海》录的《正义》佚文,旨在存《博物志》材料而非存张守节说,此不言可谕。正因王应麟这种做法,将这条《正义》佚文的史料价值降低到只能“说明《索隐》引文正确无误”,仅此而已。赵先生把此佚文视为考定司马迁生年“直接的证据”,籍以推断《博物志》的可靠性,即证明司马迁生年考证的另一前提能成立,实无济于事。因为“《索隐》引文准确无误”,不等于所引《博物志》本身准确无误。
这条《博物志》的材料来源不明。因牵涉问题较复杂,这里不拟展开讨论。姑承上文谈到的张守节有关司马迁官名、官秩的说法查寻其依据,亦便于看出问题。《博物志》记的“太史令”,《汉书·百官表》有此官职,(但未载官秩)。今本《史记》出现这个官名处,唯有《自序》“卒三年而迁为太史令”一例。正是此句,《自序·正义》引作“卒三年而迁为太史公”。(清人钱大昕、梁玉绳都认为《正义》引文正确)。可知张氏所见本《史记》原文如此。这是司马氏父子官名为“太史公”的唐代《史记》版本依据。我们有理由问:《百官表》的“太史令”是否是武帝时司马氏父子的官名?又,张氏主“太史公秩二千石”,说本卫宏《汉旧仪》。先不谈卫说之是非,看看有关文献中太史令官秩的材料:⑴(昭帝时)“吏八百石”。(见《汉书·律历志》)。⑵“秩六百石”。(《北堂书钞》引《汉旧仪》)⑶“秩千石”。(《见汉书·司马迁传》颜注引“瓒曰”。)这些看似纷歧不一的记载,或许反映太史令官秩的变化。尤可注意的是《汉旧仪》既记有武帝所置“太史公秩二千石”,又记有“秩六百石”的太史令。那么卫宏说“(司马)迁死后,宣帝以其官为令”,盖非杜撰。秩六百石的太史令可能是宣帝时的官制。有学者曾提出司马迁以父荫入仕为郎,我看有道理。此事若能证实,则又是司马谈官秩二千石的佐证。以上仅按张守节之说,把与《博物志》记载司马迁“官籍”相违异的几条文献材料列出,《博物志》中的疑点便清晰地显露出来。史料鉴别,对相反或相异的材料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研究,若简单地加以排斥,无法达到去伪存真的考信目的。在上述疑问未得到彻底解决之前,对这条《博物志》下定性的结论,恐为时过早。总之,司马迁生年研究要有真正突破,尚待真正有价值的史料发现,也需要对现有史料再作深入研究。